|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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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东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常州市友立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常州市友立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 二、常州东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对常州市友立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东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友立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1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420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06.5元,由常州市友立物资有限公司、常州东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163.5元,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