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借款本金364681.36元及截至2019年3月22日的欠息10650.31元,并共同给付原告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对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