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观驾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观驾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995806.87元; 二、被告大连观驾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0月21日的罚息183965.03元; 三、被告大连观驾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以本金2995806.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加收50%,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与被告***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被告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观驾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被告***持有的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观驾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80元,由大连观驾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230元,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