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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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开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山东省博兴县万达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即墨市xx街道办事处埠惜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位于xx市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开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万达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