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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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623民初5568号 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6838300E。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富民路悦馨园3-101。 负责人:陈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营,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物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4169元及滞纳金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周口市富民路现代城世锦园(二期)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周口市富民路现代城世锦园(二期)1B号楼2单元1306号房的业主,2015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被告的行为在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又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物业服务设施不建全,交物业费心里不舒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9年12月10前给付原告杭州物华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物业管理费4169元; 二、双方本次纠纷已经解决,其他概无纠缠;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 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天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若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