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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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62051.67元); 二、被告***、***、***、开封市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