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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62051.67元);

二、被告***、***、***、开封市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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