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荆州市鑫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荆州市志翔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志翔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荆州市鑫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荆州开发区江津东路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号:荆州国用(2012)第1030100105号;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玉字第××号】的过户手续。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