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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河南豫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源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035.46元; 二、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59,035.46元范围内对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应承担的补充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负担5480元,由被告河南豫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源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共同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五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