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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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9314671)票面金额支付原告衡水古法商贸有限公司票据利益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衡水古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