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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84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902元,由原告承担271元,被告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631元(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交于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2元。款汇至金华市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