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刘勇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青01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维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给付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578356.17元及违约金1008127.4元;二、变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给付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42465.75元及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73444.4元;以上一、二项总计7302393.72元,由***、***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450.5元,由***、***负担28305元,由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14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901元,由***、***负担56611元,由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629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54515.96元。现因本院执行的***、***与青海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互负义务,为便于案件执行,该院将其执行案件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4515.96元予以扣划,并将款项转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后将案件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执行中,***、***已将应履行剩余款项1101989.04元转至(2020)青01执351号一案一账户内。本院已将305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缴纳本案执行费64022元。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青01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