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1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2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