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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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3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以6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算;以8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算;以8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算;均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89.5元(原告东莞市东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