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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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德顺纸品有限公司 东莞永鸿印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德顺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永鸿印刷有限公司货款329335.22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329335.2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德顺纸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