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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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丽水市莲都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华奥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浙江华奥工贸有限公司、聂丽华、张景龙在(2018)浙1125执恢29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浙江华奥工贸有限公司、聂丽华、张景龙的财产在价值1360698.4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