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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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6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期限部分从2037年2月1日起至2047年2月16日止无效; 二、被告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44328.8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952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45.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