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337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俊星,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谦钟益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谦钟益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锦华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嘉濠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