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家峻建筑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家峻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5966.3元,赔偿利息损失(①截至2019年7月8日止的利息9836.06元;②以1225966.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839元,由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19元,被告佛山市家峻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