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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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五莲县环富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鲁尔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被告青岛鲁尔实业有限公司享有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普通债权201201元。 二、确认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被告青岛鲁尔实业有限公司享有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滞纳金普通债权(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以914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以1928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以2743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以3658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以45727.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以5487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以64018.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以7316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以82309.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以9145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以100600.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以1097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以11889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以1280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以13718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以14632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以155473.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以16461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以173764.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以182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以192055.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70元,减半收取3585元,由被告青岛鲁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