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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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被告青岛鲁尔实业有限公司享有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普通债权66142.44元。 二、确认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被告青岛鲁尔实业有限公司享有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滞纳金普通债权(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以4724.4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以9448.9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以14173.3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以18897.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以2362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以28346.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以3307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以37795.6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以42520.1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以47244.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以51969.0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以56693.5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以61417.9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被告青岛鲁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