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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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欠款本金686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欠付利息119337.16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总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10月29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收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