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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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4485号 原告: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家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春龙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婉颖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