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7871.75元,利息15290.6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97871.75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7.7175%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给付律师费14000元; 四、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2元,保全费3156元,由被告***、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