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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于2018年9月20日解除; 二、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747006元(扣除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605904元,还应支付房屋租金14110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向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79680.6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向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 五、驳回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347元,由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15元,由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32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6459元,由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