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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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洪氏建材有限公司 嘉兴市永邦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兴市洪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59748元及违约金(以4208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止;以78104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止;以85974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三、驳回嘉兴市洪氏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874元,减半收取64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37元,由嘉兴市洪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00元,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8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46元,由嘉兴市洪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