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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苏冠酒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第1470448号“洋河”、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第13176661号“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被告江苏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四、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500元,被告江苏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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