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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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羊城莲蓉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羊城莲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533.75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66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1061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羊城莲蓉食品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羊城莲蓉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