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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德安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
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280元,伤残赔偿金97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0元【医疗费235940.29元,伤残赔偿金693260元,残后护理费70799.71元,共计1000000元】。

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外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1585.29元【评残前误工费26004元,评残前护理费26004元,住***。

四、被告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0元减半收取11060元,由被告***、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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