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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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昀兴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鼎学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青岛昀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学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就青岛市李沧区(计租面积500平方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鼎学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涉案房屋内迁出。 三、原告青岛昀兴工贸有限公司收取被告山东鼎学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 四、被告山东鼎学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昀兴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0月18日的租金163670元。 五、被告山东鼎学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昀兴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发票3张(编号分别为00655153、00655154、00655155)。 六、驳回原告青岛昀兴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青岛昀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97元,被告山东鼎学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4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诉前保全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