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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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广厦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吉水县黄桥镇锦鸿五金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水县黄桥镇锦鸿五金店所欠货款40700元; 2、驳回原告吉水县黄桥镇锦鸿五金店要求被告山东新广厦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货款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10元,财产保全费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