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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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汽联大客车有限公司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9664.77元; 二、山东中汽联大客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4元,由***负担2879元,***、山东中汽联大客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