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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湘潭县射埠农村信用合作社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桥分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计付利息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新桥村的产权证号为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号、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8000元,并自2011年6月1日起以1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05‰计付利息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0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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