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东鑫管桩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硕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群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东鑫管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36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93605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东鑫管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89.38元(原告惠州市东鑫管桩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惠州市东鑫管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29.89元,被告***负担575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