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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 四川恒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恒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资中县凤凰城小区电梯维修费20201元、消防设备维修费4320元、水费337元、加班费2400元,共计27258元的80%,即21806.4元,其余20%,即5451.6元由原告四川恒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四川恒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负担19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