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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反诉原告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库房使用合同关系已解除;

二、反诉被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4号库房及4号库前工棚腾退并返还反诉原告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

三、反诉被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和垃圾费共计679985元;

四、反诉被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违约金135997元;

五、驳回本诉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四川曙光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本诉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4.5元,由反诉被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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