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594.03元、借款期间利息192.82元、逾期利息352.4元及复利4.43元(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0月8日。从2019年10月9日起逾期利息以17594.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192.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26.8元(已由原告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