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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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高美工贸有限公司 江门市宏信电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门市宏信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高美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865.24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高美工贸有限公司; 二、***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高美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272.2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527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