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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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8583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29元,由被告***负担142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4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