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