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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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