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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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8)浙0681执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