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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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残疾保险金47500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9900元,合计57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负担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