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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票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2元,由原告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