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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8307.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68元,由原告***、***、***负担3052元、被告横琴鑫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