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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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普饲料有限公司 台山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山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海普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5545.95及违约金(以3435545.95元为本金,按0.5‰/日计算,从2019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海普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台山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海普饲料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7142元,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台山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7142元,由被告台山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