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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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市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铁岭市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存放于租赁厂房内全部物品自行清空,并支付存放物资该厂房租赁费38356.08元; 三、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铁岭市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其清理腾空的租赁厂房租赁费应按日684.93元,自2018年3月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铁岭市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0元,由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5元,其余10005元由铁岭市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