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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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朝阳伍兴岐车用液化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伍兴岐车用液化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截至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5,3861.24元,并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朝阳市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36元(执结前交清),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