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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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观奇石材有限公司 罗定市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275000元以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的利息为2337.5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云浮市观奇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浮市观奇石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元,由被告***、云浮市观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3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