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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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俊记、黄俊忆、黄淑萍402782.5元 本案受理费372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俊记、黄俊忆、黄淑萍负担50.2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担3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