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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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锦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16485.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554.6元,被告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锦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