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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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李氏建陶有限公司 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94608.55元及利息(利息应以拖欠的货款2795452.97为基数,自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2356.87元,由被告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